关于村屯美化绿化管护建议?

255 2024-09-03 09:10

一、关于村屯美化绿化管护建议?

关于村屯美化绿化管护,我的建议是,由于大多数村屯都不具备专业的绿化,养护团队。家家门口道路两旁,前后园田周边都有一些树木,花草。这些树木,花草平常没人管理,造成乱砍,和踩踏,所以我建议,村屯这些树木,花草的管理和维护都由各自家庭来管理维护,乱砍,丢失,由这个家庭来种植,补齐。

二、村屯绿化率标准?

1、村屯绿化覆盖率标准:每个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15%;

2、护村林建设标准:所有村屯四周要有护村林,护村林不得低于2行,树种要以栽植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具有观赏价值的野生树种,形成多景观的护村林带;

3、屯街道绿化标准:屯内街道全部实现绿化,屯内街道树木达到1行以上,林台要平整,做到乔、灌、花、草结合,达到绿化、美化、香花、彩化的园林效果;

4、庭院绿化标准:庭院绿化,每户房前屋后要有花、果树3—5株;

5、学校绿化标准:有2行以上的护院林,校内路要有绿化带,教室、办公室有3—5盆栽花。

三、绿化管护和绿化养护区别?

1.绿化管护和绿化养护是一个意思,只是时间上有差别而已,养护是施工后前期的工作,管护是后期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绿化养护,即是完成绿化施工的后期浇水、修剪、除草、打药、补苗统称为养护。

3.绿化管护: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灌木、花草进行浇水、施肥、松土、修剪、补植、更新和病虫害防治等的护养和管理。

四、小区绿化苗木标准?

小区绿化标准有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决定。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大致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覆盖,绿化覆盖率一般要比绿地高一些。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小区绿化标准:主要素材有假山水系,花架,古亭,走廊,草坪,古树,果树苗木,木地板,栅栏等。造园层由温隔热层、过滤层、土壤层、植物层组成。景观素材主要有小型亭、花架等园林建筑小品,并点缀以山石;浅根性的小乔木,与灌木、花卉、地被、草坪、藤本植物等搭配。

五、绿化苗木找销路?

苗木的销售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批发市场、专业苗木展销会和互联网销售。

 首先,苗木批发市场是目前苗木销售的主要渠道,这种销售方式主要是通过批发市场的专业商家进行购买和销售,其价格也比较实惠。

 其次,专业苗木展销会也是苗木销售的重要途径之一,这种销售方式主要是通过各类展销会吸引客户,展示苗木产品,并提供现场购买服务。

 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销售也逐渐成为苗木销售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销售方式主要是通过各类苗木销售平台进行销售,市场份额也不断扩大。

 总之,苗木销售途径多样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最有效的销售途径。

六、如何高效管理绿化苗木?绿化苗木管护工作制度解析

绿化苗木的重要性

绿化苗木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绿化苗木的管理工作通常被忽视,导致苗木成活率不高,影响绿化效果。

绿化苗木管护工作制度的必要性

为了提高绿化苗木的成活率,建立科学的绿化苗木管护工作制度势在必行。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管理流程,确保对苗木的精细化管理,提升绿化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制度内容

制度内容主要包括:苗木选植规范、浇水施肥制度、病虫害防治措施、苗木养护标准等。其中,苗木选植规范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选择适合当地生长的树种,浇水施肥制度要根据苗木生长需要进行合理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措施要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苗木养护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管理计划和记录苗木生长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

执行方法

一旦制度建立,还需配套相应的执行方法。可以建立专门的苗木管理团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绿化苗木管护工作的认识和技能。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使用传感器监测土壤湿度和营养成分,实现对苗木生长情况的实时监测与智能化管理。

建立监督机制

在建立了制度和执行方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定期抽查、考核奖惩等手段,对绿化苗木的管护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效果的持续改进。

通过建立科学的绿化苗木管护工作制度,可以提高绿化苗木的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效果,为城市居民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的内容,能够更好地了解并实施绿化苗木管护工作制度,提升绿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两山绿化管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南北两山绿化成果,促进南北两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第四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履行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执法检查和考核检查等职责。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具体负责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的项目实施、工作落实、执法检查和对承包单位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南北两山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南北两山绿化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措为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应当随着绿化成本和绿化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三)社会投资、捐赠款;(四)其他资金。

第七条 凡在兰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南北两山绿化义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南北两山绿化的宣传推广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对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化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正确选择绿化树种,大力推广使用优良树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要结合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造林作业设计,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种、草种的选择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国有宜林荒山荒地,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绿化。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投资建设的绿化林地,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时,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林地林木、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评估报告作为林地流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单位和个人造林绿化。

第十三条 承包绿化区域内的插花耕地,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置换,用作绿化。对其中投入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园等,由置换双方协商、发包方审核,采取租赁、入股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地在未承包期间,由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场站负责绿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水利主体工程、防火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承包者共同筹资,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维护。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承包合同约定,建立责任管理制度,落实管护措施,负责有关配套建设。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南北两山承包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承包合同连续两年完成绿化任务的,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

林权证由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区)人民政府核发证书,林权期限为70年。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林权证发放情况。

第十七条 南北两山绿化谁投资、谁受益。绿化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在承包范围兴办林场和养林企业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等受法律保护。

共同投资形成的林地林木、设施等权益应当分清资产所占比例和收益所占比例。

第十八条 绿化承包者造林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超过30%的承包面积中,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养林企业证书。

养林企业应依法纳税,市、县(区)财政应当将养林企业所交税金中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养林企业,用于南北两山绿化。

第十九条 绿化承包者修建直接为南北两山绿化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绿化承包者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苗木,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荒山造林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按农业高扬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取自农业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价按农灌标准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供水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协调办理承包手续,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其档案管理、关系接转和代办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手续。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超过五十亩并按承包合同完成绿化任务,要求在本市落户的,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批准,可以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兰州市居民户口。

第二十三条 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

继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配套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法流转,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流转过程中不得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化承包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立项和设计,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按职责分工报请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绿化开发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同时编报地质灾害预防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在主体项目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同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勘测设计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承包者占用两山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

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北两山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林地、林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绿化承包者应当做好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上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林木生长需求统筹安排用水计划,定期适量灌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第三十条 市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南北两山绿化规划范围的林地、林木、设施保护和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伐林木和破坏水利配套设施等犯罪活动。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绿化承包者应当做好承包区域内防火、防盗、防汛及抗旱工作,积极预防地质灾害,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林地林木资源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全。

在南北两山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内进行绿化建设,应当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绿化灌溉作业应当采取预防地质灾害的技术和工程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与绿化承包者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组织年度检查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承包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承包者整改,巩固绿化成果。

第三十三条 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二)毁林开垦的;

(三)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的;(四)盗伐、滥伐树木的;

(五)放牧、猎捕野生动物的;

(六)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构成威胁的;

(七)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八)毁坏林业基础设施的;

(九)其他损毁林地及林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火源;严禁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擅自贮存易燃易爆物等不符合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建护林防火队伍,落实护林防火措施和责任。绿化承包者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在承包区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配备防火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三十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的公墓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建设,不得任意扩大。

经营公墓区的单位必须履行绿化、防火责任。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的公墓区,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部门划定专门的用火场地,设立专门的用火设施,禁止在规定场地和设施外用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承包合同和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当年绿化或者管护任务的绿化承包者,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或者管护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上水工程、道路等林业基础设施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资源浪费,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林木植被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以及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可能造成损害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损害林木植被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的非公墓区设置坟地、坟墓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行为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恶意侵害南北两山林木、林地和防火、道路、水利工程等设施设备以及扰乱林区社会治安的,由市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部门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南北两山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直接为南北两山绿化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

(二)培育、生产、贮存种子、苗木的设施;(三)林业科研、试验、示范设施;(四)管护及办公设施;

(五)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

(六)环境整治、地质灾害隐患消除设施。

八、绿化苗木怎么销售?

建议朋友找一些免费或则低价位的销售课程学习一下,毕竟,销售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技术,里面的学问大着呢

九、未来绿化苗木前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段提高,生活的舒适性也是越发的重要,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绿化肯定是会越来越好的,自然需求量也是会越来越大的

十、绿化苗木如何评估?

由于绿化苗木的价格差异较大,而影响价格的主要从1:苗木的珍贵程 2:市场因素3:苗木的树体特征4:苗木自身的生长速度5:苗木的繁殖方法和繁殖材料的来源。6:苗木的生熟7:苗木的增值潜能8:绿化工程对苗木的特殊要求9:城市园林绿化用树要求等……总之,物以稀为贵,越是珍贵,越是难养,越是稀少且繁殖率低的价格越高,当然在遇到特殊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价格也会有所变动,比如某地绿化需要大面积种植同一种苗木时,可能此木的价格会上升。 而且由于 园林绿化苗木是一种特殊商品,随着园林绿化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价格的构成因素可能会产生变化。需要说明的是,同一树种的价格,可能只涉及其中一项,或少数几项,有的树种可能会涉及多项或全部,应该视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绝不可以偏概全。其实不管是苗木还是家禽什么的物以稀为贵一直都是左右价格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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