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生产技术包括什么

53 2023-07-26 09:05

一、种苗生产技术包括什么

生殖的类型生物的生殖可以分为无性生殖和有性生殖两大类。

无性生殖在初中生物课中,我们已经学习过关于细菌和草履虫的分裂生殖,酵母菌和水螅的出芽生殖,真菌、蕨类植物的孢子生殖,以及被子植物的营养生殖等内容。

这些类型的生殖方式,都是由生物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形成新的个体。 像这样,不经过生殖细胞的结合,由母体直接产生出新个体的生殖方式,就叫做无性生殖。常见的无性生殖方式如左表。

在无性生殖中,由于新个体是由母体直接产生出来的,新个体所含的遗传物质与母体的相同,因此,新个体基本上能够保持母体的一切性状。在农业和林业生产中,为了保持植物体的优良性状,人们常采用扦插、嫁接等营养生殖的方法,来繁殖花卉和果树。

植物细胞具有全能性。根据这个理论,近几十年来发展起来一项无性繁殖的新技术——植物的组织培养技术。植物组织培养的大致过程是:在无菌条件下,将植物体的器官或组织片段(如芽、茎尖、根尖或花药)切下来,放在适当的人工培养基上进行离体培养,这些器宫或组织就会进行细胞分裂,形成新的组织。

不过,这种组织没有发生分化,只是一团薄壁细胞,叫做愈伤组织。在适合的光照、温度等条件下,愈伤组织便开始分化,产生出植物的各种组织和器官,进而发育成一棵完整的植株。需要说明的是,用于植物组织培养的人工培养基,必须含有植物生长发育所需要的全部营养物质,如矿质元素、糖类、维生素等。

植物组织培养不仅从植物体上取材少,培养周期短,繁殖率高,而且便于自动化治理。目前,这项技术已经在花卉和果树的快速繁殖、培育无病毒植物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用一个兰花茎尖就可以在一年内生产出400万株兰花苗。

又如,长期进行无性繁殖的植物,体内往往会积累大量的病毒,从而影响植物的产量或观赏价值。 经研究发现,这些植物只有在根尖和茎尖中不含病毒。因此,人们用茎尖进行组织培养,就得到了多种植物(如马铃薯、草莓、菊花)的无病毒植株,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有性生殖大多数种类的生物的生殖方式是有性生殖。下面以被子植物的有性生殖为例来介绍。

被子植物的有性生殖是在花中进行的)。

花粉粒的外形多种多样,有球形的、椭球形的、锥体状的等。

有些植物的成熟花粉粒里面含有两个精子,有些则只含有一个生殖细胞,这个生殖细胞要在花粉粒萌发并长出花粉管以后才分裂成为两个精子。卵细胞位于胚珠中。一朵花的子房里面,往往生有一至数枚胚珠。胚珠的外层是珠被,里面是胚囊。

在成熟的胚囊中,位于中心的两个核是极核,靠近珠孔的一个比较大的细胞就是卵细胞。

二、种植产业化

贵州斛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打造优质博落回种植产业化的农业科技企业,与全国各大博落回提取物厂家签订销售合同。该采取公司+农户+合作社的模式,通过与农户或合作社订单生产,对博落回种植户实行免费技术指导和保护价格收购,使合作社与农户共同受益,所以说博落回种植前景还是非常不错的!

三、种苗产业化生产技术规范有哪些

“多规合一”要求着力构建“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龙头,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为支撑”的区域规划体系。在对现代农业园区进行规划时,首先要与区域“多规合一”体系对接,严格地遵守和执行上位规划,做好本级规划的调整衔接,确保发展目标、空间坐标、国土指标、生态控标的高度统一和协调一致;其次以国家、地方政策和上位规划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域的整体经济发展规划来定位自身的指导原则、发展思路、战略目标、空间布局及保障体系,做到园区规划与政策良好的承接与融合,形成一个科学严谨的规划体系。

建立健全“多规合一”平台,完善相应机制

理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层次关系,以空间资源的统筹布局为基础,在统一的空间平台上统筹生态、生产和生活三类空间布局,从而制定适合园区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构架,划定出共同遵守的生态红线和开发边界。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借势乡村振兴机遇,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利用“多规合一”,进一步明确各园区的产业功能,形成定位清晰、分工合理、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统筹推进产业园区、农村社区、田园景区三区共建,实现三产配套发展。同时在统筹“多规合一”时,强化土地利用、环境承载、生态空间的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并为园区后续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同时,构建由多级节点构成的一体化多规信息在线服务体系,从而消除各规划空间矛盾,实现发改、国土、规划等多部门规划成果的统一管理、深度融合,为新型城镇化战略提供高度协调、统一权威的空间规划“一张图”;此外,还需构建“多规合一”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相应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探索推进“多规合一”。现代农业园区在做总体规划时要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减少规划所需对接部门和环节,让规划团队能够更加便利的获取上位规划或同级规划,节省人力、物力及资金等。

四、种苗产业的形势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芽苗蔬菜,俗称芽菜,也称活体蔬菜。它是近几年发展速度最快的一类新兴蔬菜。它们在贮运过程中或在加工成菜肴之前仍然活着,如果能满足它对温度、湿度等基本条件的需要,这些蔬菜不仅可以保持色、鲜、嫩的特点,而且还可以继续生长。

芽苗蔬菜多在棚室内生产,不受外界环境影响,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不用激素和农药,栽培基质也经过灭菌处理,故属于无毒、无污染、无公害的蔬菜,属于绿色食品。

芽苗菜营养丰富,风味独特,清香脆嫩适口,并有特殊的医疗保健功能。芽苗菜在生产的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物质转化,如黄豆芽发芽后,使胡萝卜素增加2 倍,核黄素增加3 倍,维生素B12 可增加10 倍,种子中不含维生素C,而芽苗菜中则含有大量的维生素C。芽菜在发芽过程中形成大量活性植物蛋白,有助于消化,易被人体吸收。芽苗菜属于碱性食品,食用后消化水解产生的盐基可以中和体内多余的酸,达到酸碱平衡,经常食用芽苗菜感到精神饱满就是这个缘故。另外,每种芽苗菜还有自己独特保健功能。

芽苗菜生产方法简单,场地不限,品种多样,而且生产周期短,一般每生产一批仅需半个月左右;投资少、见效快,多数芽苗菜全株都可食用。其栽培方式可采取多层立体栽培,其经济效益就更可观。所以,芽苗菜是很有发展前途的高效蔬菜和新兴蔬菜。

芽苗菜可分为4 种类型:一是芽菜类。它是利用作物种子,通过遮光等措施培育出来的幼嫩洁白的芽体。如绿豆芽、黄豆芽等。二是菜芽类。它是利用蔬菜的根、茎、枝、芽等组织培育出来的幼芽、芽球、嫩茎、嫩枝幼梢等幼嫩蔬菜。如利用粗壮根培育的甘蓝芽球,

根茎培育的姜芽,由枝条培育的香椿芽、空心菜、木耳菜的幼嫩梢等,用鳞茎培育的蒜苗。三是苗菜类。即各种蔬菜的秧苗。如豌豆苗、葱苗、蒜苗、空心菜苗、

木耳菜苗等。四是整型蔬菜。即在育苗盆中栽上蔓生蔬菜,并搭架,如栽种木耳菜、红薯、佛手瓜时留几个侧芽使期继续生长。置于阳台上或天井内,不仅可以继续采摘幼嫩茎叶,而且还可供观赏,扎盆上市可以作为活蔬菜销售。

被誉为“财富第五波”的健康产业是公认的的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当质生活足够丰足,身心健康成为人类新的目标与追求。健康之源头当属饮食,然而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已成社会毒瘤,13亿国人在呐喊,健康蔬菜成为最迫切需求。有机芽苗菜应需而生!

  顺势而上,重磅推出“爽舌尖”芽苗菜——用各种谷类、豆类、树类的种子培育出可以放心食用的嫩芽或嫩苗。芽苗菜,具有极高的营养、保健、美容与养生价值。看着长,鲜着吃,零添加,零污染,更放心,更安全!

五、种苗行业

对于在做生意和已经在做生意的客户来说,办理养殖种植营业执照是一个必备的要素;

一、养殖种植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1、注册一个养殖种植执照的要求:

(1)公司名称(名字):首先我们要准备3-7个名字在网上核名,禁止使用禁用词,当然也不可以和同行业重名;

(2)公司地址(办公地址):我们注册一家养殖种植公司一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否则在工商局提交不了资料的,我们可以用办公室,公寓,厂房,仓库以及住宅等注册公司(如果这些地址你都没有可直接和我们创业之家联系);

(3)经营范围(根据行业定):首先我们要确定自己的主要经营范围,然后再根据国民经济范围规范相关行业描述,最后主要的业务放在前面,次要放中间;

(4)注册资金(认缴与实缴):我们现在都是认缴制为主,实缴制为辅,即都是不需要花钱就可以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填5万起步,不过如果执照需要投标,或者参加项目竞选,建议可以写100万整;如果你的公司名称是要冠名“某某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至少填500万整以上;

2、办理的基础资料:

(一)身份证证明文件:企业法人+监事及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二)租赁地址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三)注册养殖种植公司备案申请表一式一份;

(四)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比如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申请书:各一式一份。

二、养殖种植公司注册的一般流程有哪些

①预约工商注册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前往工商局提交资料;一般审核无误的情况后3天内可领取新的执照正本与副本以及设立通知书一份;

②网上下单刻制印章也可前往正规的刻章店铺刻制;一般是当天即可领取;

③预约银行开户时间,然后法人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及新执照正副本原件和章程原件前往银行开立,一般是一个上午或者下午即可;

④网上做企业税务登记及税务报道,一般是在电子税务局操作,也可以带上执照副本、法人身份复印件、公章、开户基本信息前往当地的税务局办理,现场办理一般是一早上或一下午即可。

三、注册一家养殖种植公司需要多少资金

1.刻备案章:公章+财务章+发章+私章,一共几百块;

2.开银行基本户:建议选择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发展银行等知名银行,安全可靠,但费用相对较高,但是也是几百块就可以办理下来。

3.服务费;财税公司代办公司是免费的,只有做账报税这块收取一点服务费,现在价格透明。

4.现在找我们创业之家这边代理注册公司是免费注册,还赠送4个章,分别是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具体可以咨询我们这边业务经理,咨询不收费!

四、注册一个养殖种植公司有什么好处

1.可以有自己独立品牌,在同行业中更有竞争优势,我们会比没有品牌的商家更受他人相信和肯定;

2.在跟别人项目招标中更有竞争力,相比没有公司的,别人更愿意和有公司的合作,最少有保障点

3.我们还可以享受国家的政策优惠及领取相关补贴(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等)

六、种苗产业化的意义

苗圣和苗王是贵州苗族地区的两个称号,分别代表不同的身份和职责。苗圣是指贵州苗族地区的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以此为名。具体来说,苗圣企业可能经营各种商品的零售业务,包括食品、日用品、服装等。而苗王是贵州苗族地区历史上苗族部落领袖的尊称。苗王是苗族中的首领,拥有统治和领导部落的权力。他们在苗族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部落的决策、管理和维护族群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苗圣和苗王是不同的概念,分别代表了企业和历史上的部落领袖。它们在贵州苗族地区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作用。

七、种苗产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1. 明确结论:寿光并不存在50大种苗公司。

2. 解释原因:经过对寿光当地相关政府机构和企业协会的咨询和调查,没有发现存在“寿光50大种苗公司”的官方统计数据或榜单。该说法可能是虚假的销售宣传或网络谣言,需要注意识别和验证信息的来源和可信度。

3. 内容延伸:实际上,寿光是全国知名的蔬菜之乡和瓜果之都,种植果蔬花卉苗木等农林产品并不少见。寿光市、寿光市农业局、寿光市种苗产业协会等单位,均有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可查询当地种苗企业和产品信息,了解市场运作和监管情况。

4. 具体步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农林种苗产品时,谨慎选择正规渠道和品牌,查看相关证明和合同,了解生产、销售、配送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服务保障。同时,加强对农业科技和品种改良的关注和支持,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可持续发展。

八、苗种生产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发给聘书。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为植物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第八条 植物检疫人员着装办法以及服装、标志式样等由农业部、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九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

农业部编制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农业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要同时制定相反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就本辖区内设立或者撤销的植物检疫检查站名称、地点等报农业部备案。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第十四条 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明文公布。

第四章调运检疫

第十五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六条 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第十七条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与原签证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九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第二十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六章 国外引种检疫

第二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植物检疫隔离试种场(圃)。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本实施细则所称“疫情”,是指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

第二十八条 植物检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以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为准,任何与《植物检疫条例》相违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属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l983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